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维护我国高等教育公平, 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高等学 校接受国际学生申请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作出如下 补充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 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 具有中国国籍。自 2021 年起,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 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 4 年(含)以上,且最近 4 年(截 至入学年度的 4 月 30 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 2 年以上的 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 9 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 教外函〔2020〕12 号 — 2 — 出境签章为准)。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并获 得外国国籍后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 习的,应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要求。
三、高等学校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国籍 身份和报考资格,对于国籍身份存疑的,应主动向当地设区市以 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申请人的国籍身份情况。 高等学校可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的规定,对国际学 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进一步要求。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 所有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
五、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1 月 16 日 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 通知》(教外来〔2009〕83 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