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境)外学生信息服务中心网(以下简称“海信网”)在受理各类海外学历学位证书核验(简称“海历认证”)入库申请中对申请者涉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确保各项服务工作公平、公正,参照教育部留服中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信网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准确的原则对涉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涉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涉假行为”,指在学历证书核验入库的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包括:
(一)在纸质及电子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
(二)提供各种伪造、变造的证书、公文、证明文件或印章的。
(三)提供其他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海信网将对申请者的涉假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确认涉假行为的将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给予惩戒。
第五条 申请者在提供学历证书核验入库申请材料或信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信网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任何证书核验入库申请:
(一)提供虚假海外学历学位证书或已获学位证明的。
(二)提供虚假《授权声明》、《代理递交证书核验入库申请材料委托书》、其他与证书核验入库相关的虚假证明、文书或不实信息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中心证书、公文、证明文件及印章的(在此种情况下海信网有权没收该申请者的相关虚假申请材料)。
(四)提供其他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者在提供学历证书核验入库申请材料或信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信网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任何证书核验入库申请:
(一)曾因提交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受到海信网处理,再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
(二)提供虚假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信息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的。
第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海信网将在查明确属涉假行为后向其出具《暂不入库通知单》,告知其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处理依据、后果及救济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海信网不再受理证书核验入库申请的开始期限,以海信网正式出具《暂不入库通知单》之日为准。期满后,海信网在收到申请者递交的书面材料承认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事实后,可以按照申请程序受理申请者的其他学历证书核验入库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行为获得海历认证的,一经查实,海信网将撤销所出具的核验入库认证书,已入库信息将做删除,处理办法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在此情况下,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形,拒绝受理该申请者任何证书核验入库申请的开始期限以中心出具《撤销证书核验入库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暂不受理通知单》及《撤销证书核验入库通知书》将以中国邮政速递(EMS)形式寄送至申请者提出证书核验入库申请时所提供的地址,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者如申请办理海信网其他有时限要求的服务事项,需在海信网其他现行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办理该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者对涉假行为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暂不受理通知书》或《撤销证书核验入库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中心提出复议,并提交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详细说明及相关的证据或证明、鉴定材料;必要时,我中心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信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发生但我中心尚未认定和处理的涉假行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